一、“非法集资”被追责第一案
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法定代表人邓亮和运营总监李泽明作出判决:判决邓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李泽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邓、李二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涉案金额达1.2亿元的“东方创投”案作为国内P2P自融平台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尘埃落定。
主要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P2P网贷平台易触发“非法集资”的主要情形
1、资金池。比如平台将借款需求包装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或先归集投资人资金再伺机需找借款人及项目,使投资人之资金进入平台账户或相关个人账户,产生资金池。
2、一些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对借款人身份及项目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3、庞氏骗局。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募集大量资金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或干脆卷款潜逃。
三、P2P网贷平台如何远离“非法集资”
1、平台仅充当信息提供、交易撮合之中介服务,由投资人与借款人签订双方之借款或抵押合同,平台不参与资金流向或交易细节。
2、资金第三方托管,避免因资金池问题触发“非法集资”。
3、增强风控能力,提高对借款人及项目之审查力度,尽可能减少虚假标或具有诈骗意图之借款人。
4、在以宣传、项目路演、发布会、招商会及其它方式宣传平台或吸引投资时应严格把控宣传方式、召开场合、参与人数、承诺性或兜底性表述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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