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规定明确了普通民事主体之间可以产生借贷关系,P2P网贷平台只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产生借贷关系的一种方式或媒介,不影响借贷关系之合法性。
2、P2P网贷平台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合法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第一款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据此,P2P网贷平台提供交易信息、撮合交易并收取服务费具有明确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多数P2P网贷平台均设置了不同名目之收费类别,本律师建议应对各类收费进行规范或调整,坚持合理、合法之原则。
3、电子合同合法性--合法、有效
《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一、二款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综上,电子合同之签署及履行依法与签字、盖章之纸质合同同具法律效力,构成对相关方具有约束力之有效法律文件。
4、投资人获取收益之合法性--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见,投资人通过P2P网贷平台获取收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以利息之名收取的投资收益应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限。
二、P2P网贷平台目前之监管要求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引入了政府的监管介入,撼动了传统金融银行的地位,但目前并没有具体可行的明文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只是明确了P2P网贷平台属于影子银行,并要求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融资平台、网络信用平台等机构要遵守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互联网技术违规从事金融业务。并无具体监管细则或强制性要求。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属于行业性自律文件,法律效力显然不够。
目前尚无金融法规对P2P网贷平台领取牌照或办理许可作出明确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资本、注册条件、经营范围、股东要求并未出台任何文件,现存运营P2P网贷平台之公司经营范围大都以投资、管理、咨询为主。
3、目前监管部门已经明确了P2P网贷平台不得碰触下列“四条红线”:
① 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
② 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④ 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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