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份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主要是指公司所开展的业务划分清晰,公司自成立以来有持续的经营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如果公司在挂牌前两个年度出现持续亏损,可能影响挂牌。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目前不少公司治理不够规范,例如公司章程成为摆设,未能得到执行等,律师会同券商在改制之时会帮助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公司成立、出资、增资行为合法合规;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合法合规,公司股权明晰,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公司需要选择券商负责推荐挂牌及后续的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挂牌准入条件的具体细化解读,请详见已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