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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一)市场制度

•审核与监管

1.申请挂牌公司须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进行申报;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挂牌公司挂牌资格出具审查意见;

3.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挂牌公司(股东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身份出具核准文件。

•监管主体

1.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等市场参与人进行自律监管。

 

 

(二)投资主体

•机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自然人投资者

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起算点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三)交易机制

•转让方式

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方式。

•转让时间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涨跌幅限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价格、数量

股份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每次申报时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不足10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股。

 

 

(四)定价发行

•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形

1.公司向特定对方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2.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1.定向发行说明书;

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4.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

 

•豁免核准情形

1.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

2.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

3.豁免申请核准的定向发行,主办券商应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发表意见;

•豁免核准的定向发行需在每次发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分期发行

1.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2.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3.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4.首期发行数量应该不低于总发行数量的50%

 

 

(五)信息披露

1.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2.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3.适用适度信息披露原则,定期报告只须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

4.需要披露的信息全部通过互联网发布,费用低。

5.制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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