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是法院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1、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判处被告人死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的案件,。
2、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3、死刑复核程序由法院主动报请复核。
4、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5、死刑复核程序没有时间限制。
6、死刑复核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适用。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刑诉法第199条规定: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法院组织法》作修改: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
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的复核组织
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的复核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是怀孕的妇女
(2)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的复核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一般采用书面审核的方式。
(五)、复核后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2、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3、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三、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二审案件,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在复核的组织、内容、方法上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
死缓案件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后,按照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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