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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管理出台新规,行业规范进一步加强

  

文化部发布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首次系统地对网络游戏的娱乐内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运营行为和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游戏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部门规章,对中国网络游戏健康有序的发展,具有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该办法于201081日起正式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尤以网游玩家实名制、不得强制对战、虚拟货币交易管制、网游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等新规的出台最为引人关注。

有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数达6587万。网游虚拟交易市场规模已达到157亿元以上,并且正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如此庞大的网游市场,以及由此产生的深远影响,催生着相关法律的尽早出台。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一、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及其他终端形式运行的各种网络游戏。

  二、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

  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是指由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行,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虚拟兑换工具。

  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下放至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五、《办法》规定“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六、不得设置未经网络游戏用户同意的强制对战,不得以随机抽取等偶然方式,诱导网络游戏用户采取投入法定货币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方式获取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

  七、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

  八、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并妥善处理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

  九、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保证网络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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